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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员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制度

实践活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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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员外出实习、参观、采风、下基层服务等活动应列入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或学校社团活动内容。外出活动方案(时间、地点、内容、要求)要在一周前报告教务处或办公室备案(含安全措施),由任课教师或社团组织负责人及班长组织实施。
    二、以学校名义外出参加联欢、演出或联谊活动,应事先将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活动内容报告学校,经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由学校指定领队人。
    三、外出活动的学员必须身体健康,有独立活动能力,听从领队或组织者的安排,遵守纪律,注意仪表仪容,讲究文明礼貌。
    四、学员外出费用原则上由学员自行负责和各社团组织自筹安排。老师和校派人员的费用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五、外出活动一般以一日为主,不在外住宿。出省外的活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
    六、外出活动带队人应尽职尽责,做好活动组织工作,特别要确保全程活动的人身安全。外出活动倡导购买人身保险,如遇意外,应及时与社会相关职能机构联系,并即向学校报告,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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