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网站欢迎您!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规章制度 > 行政规定 > 福安市老年大学管理办法 >

福安市老年大学管理办法

福安市老年大学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作者:admin编辑::admin点击数: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老年教育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多方支持的公益事业。市老年大学是全市老年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人的重要桥梁,是团结教育老年人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市老年大学是我市对离退休干部及广大老年市民实施终身教育的组织形式。其性质是公益性的老年非学历教育。学校贯彻党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积极老龄化的方针,根据老年教育特点和要求,政治建校、平安立校、质量兴校,创新教育理念,传授知识技能,组织实践活动,不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三条  学校以“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增进健康、服务社会”为办学宗旨,对学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学、艺术、科学、体育、保健等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养,增强教育和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趣味性,提高老年人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身心健康和生活技能等素质。
    第四条  学校办学以学员为本,引导学员实践“怡德、康乐、求是、善为”的校训,一切从老年学员的身心健康出发,一切工作安排都注重老年学员的安全。
    第五条  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逐步建立“科学务实、尊师爱生、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校风,“爱教敬业、以身立教、互动互学、教学相长”的教风,“勤学善问、学中求乐、学以致用、终身学习”的学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老干部局主管,并与涉老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老年教育工作。学校接受上级老年大学指导,积极参加上级老年大学协会的活动。
    第七条  学校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的发展规划,决定教学目标,负责课程设置、教师聘任等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和解决学校教学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人、财、物和办学负总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按职责范围分管相关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提名可聘请顾问若干名。学校设立办公室(含财务室)、教务处、学会处、教研室等办事机构。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巩固和发展校内学会、社团组织。
    第九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办好校刊、网站和文化走廊,鼓励学科和学会就地举办小型、多样、适应老年人特点的校内外活动,建设和谐校园。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系、学科、学会管理网络。建立学校工作人员分别承担联系学会、系、学科制度。各学科设课代表一至二名,各学会按章程健全班子,实行学校管理和学员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激励机制,适时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及个人;表彰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开拓视野,学习先进,推动自身发展。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招生条件的我市离退休干部、职工,以及社会老年公民,本人自愿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后,即可就读,取得本校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学员需要开设专业课程,采取灵活学制。报名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专业,认真填写报名注册表,缴纳学费之后,学校颁发学员证。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班报名人数编班,建立班级学员点名簿。若所报班级达不到规定人数,则暂不开班,已报名学员可向教务处申请调整到其他班级。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教学管理。每学期安排17周,其中开课16周。每学科视实际情况开设课时,每课1.5小时。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期校历表,组织教学工作;教研室负责开展教研活动;学会处负责学会活动。教务处、教研室、学会处互相配合,加强协作,组织收集各项有关教学、教研、学会资料。
    第十八条  聘请热心老年教育事业,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特长,遵守学校纪律,服从学校领导的人员担任学校教师。建立教师人才贮备库。
    第十九条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员、自尊自励、为人师表,弘扬平常心、奉献心,爱心和责任心的师德,建立与学员互相尊重、和谐教学的师生关系。
    第二十条  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选择教材,科学安排教学内容、专业课程和文化健身活动,做到教其所需,授其所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各学科分层次教学。教师对所授课程要精心安排年度计划和学期课程进度,根据不同学科编写适应教学的教案。学校各科教材由教师自定,可采用外来教材、自编教材、或外来与自编相结合的教材。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学习培训,互相学习、交流,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学论文,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开设新教学课程,必须由学校统筹安排,有场地、设备,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师资。招收学员动科达到30人以上,静科达到20人以上的规模方可开班。
    第二十四条  科代表可由本学科学员推选与学校教务处推荐相结合产生,也可由任课教师指定。科代表年龄原则上限在75岁以内。

第五章  学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会是老年学员根据兴趣爱好自发组织的校内专业群团组织,接受学校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会应制定章程,由承认章程的教师和学员自愿报名参加。学会也可以吸收有兴趣、 有特长的社会老年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学会活动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拓展,学员学习的补充和提高。学会要按学校工作安排以就地就近开展小型、多样的活动为主,满足老年学员需求,同时创造条件为社会服务,活动中要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会处要按照学校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学会活动,适时组织各学会学习,探索办好学会的新措施、新办法,适时组织交流办学会的经验,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和办学会水平。

第六章  财务财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市财政拨款为主,按规定收取学费,争取社会支持为辅。
    第三十条  学校要本着勤俭办学精神,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坚持预算在先,开源节流,量入为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财产适时添置、及时维修,确保办公教学正常使用。对学校财产应及时清理,每年盘点一次,登记造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爱护公物的教育和制定爱护公物的相应措施,从节约每滴水、每度电做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处室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度、规定,环环相扣,不断完善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点击数: 收藏本文】【打印文章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